【政策監管】重磅新規 |《金融不良資産評估指導意見》出台!

09月15日, 2017  |  作者:   |  來源: 中(zhōng)國資産評估協會網站

摘要:9月13日,中(zhōng)國資産評估協會下(xià)發《金融不良資産評估指導意見》

9月13日,中(zhōng)國資産評估協會下(xià)發《金融不良資産評估指導意見》。


中(zhōng)評協關于印發《金融不良資産評估指導意見》的通知(zhī)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資産評估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

爲貫徹落實《資産評估法》,規範資産評估執業行爲,保證資産評估執業質量,保護資産評估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導下(xià),中(zhōng)國資産評估協會根據《資産評估基本準則》,對《金融不良資産評估指導意見(試行)》進行了修訂,制定了《金融不良資産評估指導意見》,現予印發,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請各地方協會将《金融不良資産評估指導意見》及時轉發資産評估機構,組織資産評估機構和資産評估專業人員進行學習和培訓,并将執行過程中(zhōng)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中(zhōng)國資産評估協會。

 

《金融不良資産評估指導意見》


第一(yī)章  總則 


第一(yī)條 爲規範金融不良資産評估行爲,保護資産評估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根據《資産評估基本準則》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金融不良資産,是指銀行持有的次級、可疑及損失類貸款,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收購或者接管的金融不良債權,以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持有的不良債權。

本指導意見所稱金融不良資産評估業務包括資産評估專業人員執行的以金融不良資産處置爲目的的價值評估業務(以下(xià)簡稱價值評估業務)和以金融不良資産處置爲目的的價值分(fēn)析業務(以下(xià)簡稱價值分(fēn)析業務)。

價值評估業務是指資産評估機構及其資産評估專業人員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資産評估準則,根據委托對在評估基準日特定目的下(xià)的金融不良資産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并出具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爲。

價值分(fēn)析業務是指資産評估機構及其資産評估專業人員根據委托,對無法履行必要資産評估程序的金融不良資産在基準日特定目的下(xià)的價值或者價值可實現程度進行分(fēn)析、估算,并出具價值分(fēn)析報告等咨詢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爲。


第三條 執行金融不良資産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指導意見。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四條 執行金融不良資産評估業務,應當具備金融不良資産評估的專業知(zhī)識和實踐經驗,能夠勝任所執行的金融不良資産評估業務。


第五條 執行金融不良資産評估業務,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勤勉盡責,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獨立進行分(fēn)析、估算并形成專業意見。

資産評估機構及其資産評估專業人員應當與委托人、被評估單位以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無利害關系。


第六條 資産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根據資産評估業務具體情況合理使用評估假設,并在資産評估報告中(zhōng)予以披露。


第七條 價值評估業務和價值分(fēn)析業務是兩種不同的專業服務。

執行金融不良資産評估業務,在未受到限制、能夠履行必要資産評估程序的情況下(xià),通常應當考慮執行價值評估業務。

執行金融不良資産評估業務,在受到限制、無法履行必要資産評估程序的情況下(xià),可以與委托人協商(shāng)執行價值分(fēn)析業務。

價值評估業務出具資産評估報告,價值分(fēn)析業務出具價值分(fēn)析報告等咨詢報告。


第八條 資産評估專業人員在受理金融不良資産評估業務時,應當在明确評估業務基本事項的基礎上,根據評估對象的具體情況、評估目的、資産處置方式、評估資料可獲得程度和資産評估程序受限制程度等因素,與委托人協商(shāng)後明确執行價值評估業務或者價值分(fēn)析業務。


第九條 資産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提醒委托人和其他報告使用人關注價值評估業務和價值分(fēn)析業務的區别。

資産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對價值評估結論或者價值分(fēn)析結論進行明确說明,提醒委托人和其他報告使用人關注價值評估結論和價值分(fēn)析結論的區别。

價值分(fēn)析結論是在受到一(yī)定限制條件下(xià)形成的專業意見,委托人和其他報告使用人應當知(zhī)曉其作爲參考依據的适用性不同于價值評估結論。


第十條 價值評估結論和價值分(fēn)析結論反映評估對象在基準日的價值或者價值可實現程度。

資産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提示報告使用人根據基準日後資産狀況和市場狀況的變化,合理确定價值評估結論和價值分(fēn)析結論的有效使用期限。

如果資産狀況、市場狀況與基準日相關狀況相比發生(shēng)重大(dà)變化,委托人應當委托資産評估機構執行評估更新業務或者重新評估。


第十一(yī)條 價值評估結論和價值分(fēn)析結論反映資産評估專業人員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資産評估準則,在履行必要程序後形成的建立在相關假設和限制條件基礎上的專業意見。

價值評估結論或者價值分(fēn)析結論是資産處置的參考依據,不應當被認爲是對金融不良資産處置時可實現價格的保證。

委托人和其他報告使用人應當正确理解并恰當使用價值評估結論或者價值分(fēn)析結論。資産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建議委托人在參考價值評估結論或者價值分(fēn)析結論的基礎上,結合資産處置方案及資産處置時資産狀況和市場狀況等因素,進行合理決策。


第十二條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資産評估準則,對評估對象在基準日特定目的下(xià)的價值或者價值可實現程度進行分(fēn)析和估算并發表專業意見,是資産評估機構及其資産評估專業人員的責任。

委托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應當提供必要的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委托人應當對資産評估專業人員執行業務予以配合,不得幹預資産評估專業人員正常執業。當債務人等被評估單位對資産評估機構的合理要求不予以必要配合時,委托人應當予以必要協調。


第三章  資産評估對象 


第十三條 金融不良資産評估業務中(zhōng),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和委托人要求,評估對象可能是債權資産,也可能是用以實現債權清償權利的實物(wù)類資産、股權類資産和其他資産。

執行金融不良資産評估業務,應當與委托人進行充分(fēn)協商(shāng),明确評估對象。


第十四條 實物(wù)類資産主要包括收購的以物(wù)抵貸資産、資産處置中(zhōng)收回的以物(wù)抵債資産、受托管理的實物(wù)資産及其所産生(shēng)的權益,以及其他能實現債權清償權利的實物(wù)資産。

股權類資産主要包括商(shāng)業性債轉股、抵債股權、質押股權等。

其他資産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權、商(shāng)标權等無形資産以及收益憑證等其他相關資産。

債權資産主要包括本指導意見第二條第一(yī)款所指不良貸款和不良債權。


第十五條 執行金融不良資産評估業務,應當關注評估對象的具體形态,充分(fēn)考慮評估對象特點對評估業務的影響。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十六條 執行價值評估業務應當充分(fēn)考慮金融不良資産處置的特點,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資産評估準則。


第十七條 資産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明确資産評估業務的基本情況,根據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資産處置方式、可獲得的評估資料等因素,恰當選擇價值類型和評估方法。


第十八條 執行金融不良資産評估業務,應當在履行必要的資産評估程序或者分(fēn)析程序後,編制并出具資産評估報告或者咨詢報告。


第十九條 資産評估報告應當包含必要信息,使資産評估報告使用人能夠正确理解評估結論。


第二十條 資産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資産評估準則的基礎上,根據委托人的要求,合理确定資産評估報告的繁簡程度。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yī)條 本指導意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zhōng)國資産評估協會于2005年3月21日發布的《關于印發〈金融不良資産評估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zhī)》(中(zhōng)評協〔2005〕37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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